關于加強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2-01 08:32 信息來源: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 閱讀次數:1160 【字號:大 中 小】
建標函〔2024〕81號
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城鄉(xiāng)建設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各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行業(yè)協會、學會,有關單位:
為提升我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fā)揮標準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的支撐保障作用,推進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高質量發(fā)展,現就加強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管標準編制內容
(一)標準規(guī)定應科學嚴謹。標準規(guī)定應經過充分研究論證,指標設置應科學合理,關鍵技術、重要指標等應有科學試驗或工程實踐依據。堅持無用不編、無必要不編、不可行不編、不成熟不編。
(二)標準編寫應格式規(guī)范。標準編寫應嚴格執(zhí)行住建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建標〔2008〕182號),做到格式規(guī)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guī)定明確。
(三)標準不得干預行政管理。標準是技術法規(guī),應聚焦技術屬性,條文內容必須是在標準中給定的適用范圍內的統一技術要求。標準不是政策文件,不得規(guī)定政府職能、行政管理、資質資格、市場秩序以及涉及專利、特定產品等內容。
(四)標準不得妨礙統一市場。地方標準中的規(guī)定不低于國家標準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地方標準既不得降低國家標準要求,也不得無充分依據高于國家標準的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標準限制市場競爭、妨礙統一市場。
(五)嚴禁抄襲已有標準。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國家、省現行相關標準中已有規(guī)定的,原則上不重復表述。重復或引用相關標準的條文數量達到標準總條文數5%的,不予論證、審定。需要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補充、提高技術要求的,可制定相關政策予以實施,嚴禁抄襲或變相抄襲國家標準內容編制地方標準。
二、嚴格標準編制過程
(一)加強立項審查。申報地方標準一般應先行編制相關技術內容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導則。立項審查應將標準、導則的相關技術內容實際應用情況作為評審重點,優(yōu)先立項已應用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團體標準或主管部門印發(fā)的技術導則。關系行業(yè)發(fā)展的標準,廳相關業(yè)務處室提出主導意見。
(二)規(guī)范編制過程。標準編制應嚴格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附件1)的規(guī)定,組織召開編制大綱研討會、專家論證會、技術審定會,按程序公開征求意見、履行報批程序等。
(三)嚴格技術審查。對重要的、綜合性強的標準,邀請2位以上住建部專家?guī)鞂<一蚴⊥猓ㄌK浙滬等)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技術審定會。關系行業(yè)發(fā)展的標準,廳相關業(yè)務處室應派員全程參加編制大綱研討會、專家論證會、技術審定會。
(四)保證送審稿、報批稿質量。召開技術審定會前,編制單位應專題匯報送審稿內容、征求意見修改等情況;形成報批稿前,編制單位應專題匯報根據技術審定會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情況,確保標準最終成果質量。
三、嚴控標準編制進度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應嚴格按照下達編制任務時確定的時限(一般18個月)內完成。
(一)主編單位應及時啟動編制工作,在標準編制計劃下達后2個月內召開編制大綱研討會,6個月內提交標準草案,8個月內提交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收到征求意見稿后,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開征求意見1個月。同時,指定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三)主編單位在征求意見完成后應及時組織修改完善,并在標準編制計劃下達后12個月內提交標準送審稿及相關資料;送審稿技術審定會后,主編單位應及時根據技術審定會意見修改完善,2個月內提交標準報批稿資料。
(四)按季度梳理匯總標準編制進度情況,對未按時間節(jié)點提交階段性資料的主編單位和主編人員,加強指導、督促,必要時調換主編單位和主編人員,直至取消標準項目。對未按期完成標準編制任務的主編單位和主編人員三年內不受理其作為主編單位或主編人員申報新的標準項目。
四、強化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管理
編制單位、主編人員在標準編制中應有明確的任務分工,并全程參與標準編制工作,凡無工作成果或未全程參加編制大綱研討會、專家論證會、技術審定會3次會議的,不得列為編制單位、主編人員。標準征求意見稿上編制單位和主編人員與申請立項時不一致的,應提交書面說明理由的報告、全體編制單位同意的證明、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書面報告(申請加入或退出),經批準后予以調整。標準征求意見后,編制單位和主編人員原則上不予調整。
五、及時復審、修訂、廢止不適宜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復審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般在標準實施后5年進行一次復審,確認標準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除該辦法規(guī)定應當及時進行復審的情形外,對于企業(yè)、用戶反映較多以及群眾投訴集中的標準,也應當及時調研、論證,組織標準復審,呼應社會和民生需求。對于不必要的、長期閑置無用的、與國家標準類同的或存在問題較多的標準,應當立即廢止;對于局部技術內容或少量參數、指標不合適的標準, 應當組織修訂;對于標準中部分條文迫切需要修訂或廢止的,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將論證結果通知各地執(zhí)行。
附件:1.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
2.標準技術審定會送審材料
3.標準報批材料
???????????????????????????????????????? 2024年1月31日